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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双击滚屏 浏览人数:

福大教〔2005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我校本科教学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我校有关教学工作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推广教学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总结我校开展十多年教学督导工作实践与经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成立教学督导组旨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提高教师素质与教学水平,并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供教学质量评估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督为基础、导为方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应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责任感,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的影响,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向校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由教务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六条  校督导组配备1015名成员。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负责督导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的选聘,由教务处提名,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学院也应成立相应的教学督导组,根据本管理办法开展督导工作。学校、学院教学督导应注意信息沟通,实现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互动。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九条  协助学校加强对全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主要任务:1、开展对课堂教学质量、考试纪律、实践性环节教学执行情况的检查;2、协助学校监督、检查教学管理工作的情况;3、协助学校教学评估、评优的有关工作;4、接受校、处领导委托的有关教学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可通过一定程序召开教师和学生教学座谈会;监督各学院对学校有关教学条例、规定的执行;对学校的教风、学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督导反馈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反馈教学信息,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定期将授课质量评价表及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存档,教师课堂测评成绩由教学质量办公室统一对外提供。教学督导组不定期编印教学工作督导简报。

第五章  督导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对每位教师授课质量初步评价,原则上必须由二名以上(含二名)教学督导成员通过听课测评后作出。

    第十四条  教师授课质量最终评价成绩由教学督导组例会讨论决定,该成绩作为教师晋升、教学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首次被评为授课质量不及格的教师,经教学督导组讨论,可再次组织二位以上督导组成员听课。对同一学期中再次被评为不及格,教学督导组可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组应直接向任课教师提出改进建议,也可以通过教务管理部门或院(系)领导向教师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的反馈意见及建议作为修改教学管理条例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配合督导组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扰。允许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学质量办公室申诉;不允许对督导组成员进行无端的人身攻击。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