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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双击滚屏 浏览人数:

福大教〔201281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本科教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实施教育部、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保证立项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的原则是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创业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性、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旨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学生特长兴趣为出发点,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激发创新创业思维和意识,开发学生的创业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品质,增强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的载体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第四条  项目由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践方法设计和自主开展研究工作,以实践过程为主,强化实践能力和个性培养,兼顾实践成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科技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学生处、团委、产业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是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和协调监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相关学科教学、科研水平高、德高望重的教师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进行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和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评选优秀成果,并指导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验收、检查、监督、评价和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的院长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的项目,协调实验室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核定指导教师工作量。

第三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学院要聘请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条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应由我校教师担任,创业实践项目需由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跨学科聘请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监督指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可计算本科生教学工作量。项目指导教师依据指导的项目数计算工作量,每年每指导一个项目相当于指导2名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工作量,项目有多个指导教师的不再重复累计。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

2.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具备初步的科研、动手和创业能力,且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3.对确有特长的学生,经专家组考核,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学术思想,立论依据较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申报项目范围为:

1.创新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大学生学科竞赛)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项目以实践为主要手段,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确定选题,设计实施方案,自由提出项目申请。倡导教师和学生进行科研合作,鼓励项目组成员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学科交叉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项目运行时间一般为13年,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国家或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送导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八条  各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学生自由提出的申请书进行预审,导师和学院应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核算、能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时间等提出针对性的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评审后在校内公示立项项目,无异议后正式公布并分别上报教育部或福建省教育厅。

第六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运行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宏观管理,项目所在学院具体实施。

2.每批项目公布后,学校下达第一期项目经费,参与学生即可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开展研究工作。全体成员应保证时间和精力地投入,自主设计和组织实施,独立进行实验,独立撰写总结报告,同时应做好训练过程记录。

3.项目开题。项目负责人应举行开题报告,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4.项目指导。项目组成员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对研究活动作出评价,并给出意见和建议。如有特殊原因致使指导教师不能完成指导任务,学院工作小组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变更指导老师,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5.项目交流。学校通过建立相关网站、举办名师讲座、召开交流会、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宣传与经验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发挥项目的辐射作用。

6.学校定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向教育部或福建省教育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变更

项目一旦立项,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1.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或者提前(或推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审查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计划项目内容,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2.研究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而终止研究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3.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计划项目,学校将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课题的研究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属项目小组与指导教师共同所有,项目负责人须向指导教师提供详尽的技术资料。

第七章  项目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中期检查

1.学校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中期检查,查阅学生实验原始数据、实验报告和文献综述,并根据学生实际研究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

2.项目启动6个月后,项目组须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提交《福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进展报告表》(以下简称《进展报告表》),期限在2年以上的项目每年12月需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报告书,汇报项目开展情况。

3.项目负责人填写《进展报告表》,报告中应说明是否按计划要求和进度计划完成科研任务、遇到的困难、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等内容。《进展报告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后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

4.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进展报告表》进行审议,并在网上公布审议结果。

5.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展报告表(年度报告书)、无明显进展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学院(系)督促改进,仍不能达到国家或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要求的,予以终止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

1.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申请人毕业前完成。

2.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福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交相关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项目研究完成报告和研究成果包括结题表、研究工作总结、实验操作演示、研究工作论文、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以及项目代表性论著等。项目成员不得抄袭、拷贝、移植他人成果,引用参考资料须在报告中注明出处。

3.学校组织专家审议项目总结报告、实验操作演示,进行结题答辩。学校根据各结题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结合中期检查、年度检评、结题答辩成绩等情况,综合评定项目结题成绩,结题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合格以上所有结题项目将颁发结题证书。

4.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结题,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组成员及指导老师自实际结题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承担学校创新性实验和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

5.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有效结合机制。学生项目有阶段性成果和创新突破成果经学院和导师同意,按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作为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向相关答辩委员会提交答辩,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计入成绩档案。导师按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计算工作量。成绩优秀的可以推荐为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上一年度各学院完成项目的情况,适度增减下一年度的项目数。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校不提管理费。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计财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教务处按项目进度划拨经费。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总额。具体报销程序:经指导教师审查所用经费,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生到校计财处报销。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费、加工费、论文打印费等;开展实验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药品、化学试剂等)、低值品等购置费;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确需外出调研的差旅费(包括来往车票、住宿费)等。

第二十九条  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其作者(或申请人)除项目指导老师外,是学生项目组成员的,凭录用通知(或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版面费(或专利申请费)。

第九章  表彰与奖惩

第三十条  参加项目的每名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申请获得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以作为培养方案中专业选修课或校选课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在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达到免试推荐研究生基本条件的,在免试推荐研究生时可适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参加项目的学生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学生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个人实际提出申请,经审批,可优先选学与项目有关的部分课程。优秀学生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或实验课,但必须参加课程考试。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表现优秀的学生,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已结题项目的指导教师根据项目结题成绩分别给予奖励,获得优秀项目的指导教师将作为校内岗位聘任中重要上岗条件之一和教学奖评选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规定、恶意套取项目费等行为,按舞弊论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福州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福大教〔2008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