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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课程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双击滚屏 浏览人数:

福大教〔201515

第一章  考试目的与方式

第一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试可以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必修课程必须考试。考试成绩一般要采用百分制,或者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方式可分为笔试(开卷或闭卷)、论文、操作、口试及其它一种或多种形式的组合。各门课程的考方式,由开课学院根据该课程的性质及特点确定。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第四条  全校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统考或分类统考,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应尽量采用试题库抽题,做到教考分离。

第五条  各门课程应同时出难易程度相当的两套试卷(即AB卷),由学院随机选用其中一套进行考试。试卷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并要求附标准答案。

第六条  试卷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一般应有基本题和一定比例的提高题。试卷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使用规范文字。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期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七条  试卷选定后,学院负责人或授权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应根据命题要求认真审查签字。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试卷交教务处指定的印刷单位,并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份数的试卷。

第三章  考试安排

第八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在时间上分为期末集中考试和在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试,期末考试一般为十天。考试安排分为:教务处统排的考试,各学院自行安排的专业课程考试。

1.教务处根据本科教学系统中的开课情况,统一安排统考课程考试并上网公布。

2.各学院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应与教务处统排课程的考试时间错开并报教务处。在时间排序上,统排考试课程优先。

第九条  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后,若学院要更改考试安排应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并说明更改的理由。

第四章  考场纪律

    第十条  一学期内如无故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课程教学规定数1/3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病历卡及医药票据等)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登入本科教学系统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并向学院教学办提供相应证明)。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提出,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生效。缓考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另单独组织考试。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最多只能申请缓考两门课程(病假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考试时应按指定座位就坐。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负责按考场配齐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至少应有两位监考人员,对于大教室考场,平均每30位学生应有一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是本学院的教师。监考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切实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进行期间未经允许不得离开考场,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考场,清点试卷份数是否与本考场考生人数相符;清理教室,督促学生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将书包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核对学生的证件。清理教室完毕后,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三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第十七条  在考试进行期间,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监考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报杂志和聊天,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才能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对学生作弊应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考场巡视。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没收试卷,保留有关证据,除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名外,还应在《考场情况报告表》上做好记录。在考试结束后当日内将一份报告表及相关违纪作弊材料报送至教务处注册中心

第十九条  在考试时间内,考生所在学院应安排人员到考场巡视,督促本学院监考教师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件。监考人员若有失职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院内公开批评、学校通报直至行政处分。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具体比例由开课学院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成绩,不应任意改动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来调整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完成试卷评阅,并将课程成绩上网录入。具体做法按《福州大学成绩录入与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应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单连同AB卷、标准答案及学生试卷一并上交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教学办。学院应进行整理、归类、保存,保管期限至少至该专业班自然毕业时间为止。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在考试结束7日后,一律通过网上查询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由学院教学办送交各开课学院。开课学院应在一周内完成对申请同学的成绩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若成绩确实存在错误需更改的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命题、考试安排、考场管理、成绩评定与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应条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