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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培养方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5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双击滚屏 浏览人数:

福大教〔200581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方案,集中体现了学校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是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和从事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规程性文件。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修改是学校最重要的教学规范建设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一章  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三条  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法规法令和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教学改革需要组织制订,学校通过教务处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第四条  制订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  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审批后,作为学校文件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根据文件精神,组织本学院各专业有关人员,积极开展社会调研,在充分考虑社会及用人单位对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要求基础上,发动广大师生广泛参与讨论和制定;涉及到大类培养专业的培养方案应由学院牵头,组织各有关专业共同参与制订。

3、各学院在制订培养方案时应注意审核各学期教学负担平衡情况,避免各周任务不均衡,如学期首尾不排课,或学期中出现空白周次,或周学时过多等。

4、制订后的培养方案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及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培养方案组织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做好有关协调管理工作。定稿后的培养方案上报分管校长审批,一经审批,即为学校法定文件生效执行。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五条  经分管校长批准的培养方案,由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执行,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学院归口承担,任何学院、任何教师和教学人员都不得推诿,也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七条  执行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各学院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培养方案制定下学期开课计划,依据开课计划向开课单位(学院)发出下学期开课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有各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查后的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开课通知一式二份,一份送教务处注册中心,一份留学院备查。

2、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接到开课通知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并具体落实到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所有教师及教学人员,然后于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开课复通知单给教务处、相关学院或教研室。

第八条  在执行培养方案的过程中,凡漏排、重排、错排课程及无故拖延排课进度者,均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修改

第九条  培养方案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严格保持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各学院各专业在执行性过程中不可随意更改变动,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确因改革的需要或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而做的修改须按一定的程序修改,且原则上应于实行执行前作出修改。

第十条  修改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对培养方案的修改,学校于每学期第10周受理一次,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2、培养方案修改采取分级负责、分级审批办法:思政课及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外,本院(系)个别专业课程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及课程名称调整由院系主任、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凡涉及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组或专业方向课程模块等较大程度的调整,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必要时报分管校长审批。

3、培养方案修改时须填写福州大学调整专业培养方案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教务处,经审批同意后的审批表各学院应取回一份留存。不同专业不同年段培养方案的调整应分别填写审批表。

第十一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