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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双击滚屏 浏览人数:

福大教〔201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福州大学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深化本科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提高本科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州大学章程》,学校成立福州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直接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议和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三条  各学院可参考本章程,根据学院具体情况成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本院的教学工作,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成立若干常设性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专题组等。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师和教学管理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组成。委员原则上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全局观念强,具有履职意愿与能力,热心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活动。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四类委员组成:第一类是我校受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第二类是公共基础课程负责人;第三类是各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第四类是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发展规划与“211工程办公室、学生处、校团委、图书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第三、四类委员若任职职务或分管工作发生变动后,由其接任者自动替补担任委员。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委员义务的;或怠于履行职责,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一届任期内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需要调整时,由教务处提出替补方案,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报校长审批。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二)研究审议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重要方针政策,对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方案、教学队伍建设、教学评估等方面提出指导和建议。

(三)研究审议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教学岗位设置原则和评聘标准。

(四)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审议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各种教学奖励。

(五)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沟通信息,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推广研究成果,为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属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细节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颁布施行,以往颁布与本章程不符的规章制度,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